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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公积金项目受理备案制后带什么材料?
    作者:    发布于:2018/3/18    浏览量:486

    从2015年7月1日起,中心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将改为备案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售房单位(开发企业)向中心各经办部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时只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现房为大产权证复印件或经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监章确认的现房确认单);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销售回款账户确认书。

      以上资料齐全、无误的,中心各经办部门当场办理项目合作备案登记,打印《项目合作备案登记表》。

      二、请各售房单位(开发企业)办理完项目合作备案登记后,备齐以下资料在担保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时交予担保公司,以便担保公司尽快完成对贵公司的担保调查。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卡(含查询结果)复印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报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附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

      6.商业银行按揭协议复印件;

      7.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

      8.担保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三、备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四、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签署完毕《项目合作协议》和《网上贷款服务平台使用协议》、并已完成贷款网上服务平台操作培训工作的合作项目,经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在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该合作项目的备案予以确认后,该项目即可提交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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