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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局关于申领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9/2/13    浏览量:424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已下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相关程序已完善,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在2011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可拨付,请相关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窗口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青岛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复印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个人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签字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如单位已垫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不提供工伤人员个人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工伤人员签字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

    工伤人员个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须为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开户银行的存折或储蓄卡,不能是信用卡;发生多次工伤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此次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作为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依据 待遇申领须由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

    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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