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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局将对领取社保的人员进行核查
    作者:    发布于:2019/2/16    浏览量:459

    2012年度青岛市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的核查工作已经正式展开。

    核查期限:

    从2012年3月12日开始,一直到2013年2月28日为这次年度核查的核查期。

    核查的人员:

    在青岛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领取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领取供养生活费待遇人员。

    办理地点:

    青岛市20个区(市)县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核查点。

    核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核查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2、核查人员须持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联系卡。

    3、行动不便者可申请上门核查。

    4、生病住院者可由代办人代办,但须出具住院证明。

    关于未核查人员的情况说明:

    1、如有两年未核查的人员,须持身份证、社保卡、联系卡、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到社保金办机构办理。

    2、若到期限未办理核查的人员,其社保待遇会暂停发放。

    3、若已暂停社保发放的人员,在办理补核查后,社保卡在次日后可以使用,养老金次月恢复,工伤待遇2个月内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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