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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中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9/2/19    浏览量:397

    1、生育保险费征收方式?

    答: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参保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缴费满12个月次月生育的;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的。

    4、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答: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按《社保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按《青岛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八条规定实行定额结算,剖宫产的3000元;顺产的2000元,满3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1000元。

    6、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生育津贴;生育住院医疗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7、异地生育需要事先备案吗?

    答:异地生育不需要在生育前备案。

    8、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生育的还须提供异地生育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9、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如女方不符合条件的,由男方享受50%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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