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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缴足社保费 应在3月29日前补缴
    作者:    发布于:2019/3/18    浏览量:476

    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2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也应足额缴纳2012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2012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在2013年3月29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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