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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落户代办说说抚养费征收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20/3/21    浏览量:470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青岛落户代办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青岛落户代办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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