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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正常到期终止 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发布于:2018/9/22    浏览量:473
      员工李某在2007年3月25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2月25日又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称:合同是正常到期终止,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补偿金额是多少?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柏科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用人单位不再录用员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始于2008年1月1日。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认为,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很多内容和《劳动法》以及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中的内容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突破,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规定:劳动合同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再录用员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等各地方法规,都没有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下,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俗话讲,《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08年开始,给企业增加了一项新的成本:必须给每个员工准备一笔辛苦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不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况企业都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存在例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始期限,柏科劳动关系顾问提醒,《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始于2008年1月1日。

      就本案而言,企业是在2010年2月25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为2008.1.1-2010.2.25,因此企业需要支付李某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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