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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清单引发的劳动争议
    作者:    发布于:2018/9/21    浏览量:402
      李某在某公司工作,公司规定为防止人才流失,每个月从工资中暂扣1000元,年底一次性发给员工作为年终奖金。但到了年底公司一直没有兑现。李某与公司经理协商未果,找到了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见成效。只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审理时,公司否认曾欠发该员工每月1000元的事实。因公司发放工资时只要求员工签字领钱,从未发放工资清单,所以李某无欠发工资的证据,仲裁庭判决他败诉。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本案中仲裁庭的裁决是否正确?作为企业的hr,应该如何来避免此类事件?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柏科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朋友:工资单要发给员工而且一定要双方签收。因为工资有争议发生仲裁,则签收日期即为仲裁发生之日,这样利于公司争议时效的答辩,公司才能占据主动地位。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本案属于劳资争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典型代表,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属于第五种情形。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本案中仲裁庭的裁决是不正确的。  因为在民事案件上法院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一些特殊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法院则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如环保义务)或实施正确的操作规范(如医疗操作规范)。

      法律对劳资争议中的部分证明事项的举证规则也做了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的特殊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员工签字的工资清单掌握在公司手中,应由公司提供证据,但是公司不提供,又不能证明公司向员工李某提供过工资清单。故本案中,仲裁庭不应采用普通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倒置的证据规则。因此该公司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的hr朋友:工资单要发给员工而且一定要双方签收。因为从证据角度出发,工资单是工资的明细,对是否欠薪、是否存在加班工资都是证据。从仲裁、诉讼的程序角度出发,工资有争议发生仲裁,则签收日期即为仲裁发生之日,这样利于公司争议时效的答辩,公司才能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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