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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局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政策的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9/2/28    浏览量:409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限制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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