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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局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9/3/6 浏览量:480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于7月24日将全市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要求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执行的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相应上调2元。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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