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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青岛社保前发生工伤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发布于:2019/3/7 浏览量:455
青岛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通知明确,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青岛市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并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是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额的3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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