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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涉城阳、黄岛
    作者:    发布于:2021/5/19    浏览量:402

    近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部官网获悉

    青岛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实施方案获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此前,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13个城市被纳入第一批试点范围。

    据青岛落户了解,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将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的供需矛盾。同时,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那么青岛的试点实施方案是怎样的

    一起来了解一下

    试点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开展试点。

    试点地块由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确定,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封闭运行,待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开。重点在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开展第一批试点。

    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参照青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也可以结合区域实际,灵活安排,原则上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项目中可安排一定数量的集体宿舍,用以解决周边为城市生产运行服务的普通劳动者住宿问题。

    申请条件

    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之外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属于政府拟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②项目选址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优先利用便于土地整理的地块。

    ③项目申请人须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建设运营,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选择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运营。

    ④选址建设项目须符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⑤在供地方案报批前,选址地块须完成权属全部注销、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达到“净地”条件。

    实施集体租赁住房统一平台监管

    集体租赁住房全面纳入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租赁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承租人不得转租。鼓励当事人使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将享受当地公共服务

    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障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居住地入学政策接受义务教育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社保体系。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金不得随意变动

    集体租赁住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其中由合作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的,房屋的租赁年期、经营方式和租金分配等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特别要强化租金管理,稳定租金价格,不得随意变动。

    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

    集体租赁住房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用途为住宅(集体租赁住房),使用年限70年,政府不收取土地价款。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与项目整体一并登记,使用权人不得出售,承租人不得转租、抵押、转让。

    2金融政策

    完善对建设运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

    3财税政策

    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完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道路、自来水、电、煤气、排水等综合管网建设。区(市)政府应按照城市规划,落实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必要的医疗、教育等设施配套。

    加强监管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防止借机违法用地,防止变相开发房地产或建设小产权房,严格遵守租赁相关法律规定,防止以租代售。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①2019年2月底前,在全市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②2019年4月底前,相关区(市)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地块,并按程序进行试点申请、审批负责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③2019年11月底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④2020年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实施效果、提出有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建议,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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