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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企业滥用劳务派遣之风需铁拳出击
    作者:    发布于:2017/4/27    浏览量:1939
    再有3个多月,首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施行。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重点即是狙击多年来广受关注的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在滥用劳务派遣的阴影之下,同工不同酬是直接杀伤,身份歧视是隐性伤害,要治愈劳务派遣之殇,还是需要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但愿能让滥用劳务派遣的企业从有恃无恐变得诚惶诚恐。 劳务派遣喧宾夺主

    工资低、福利少、没保障、受歧视……在许多求职者看来,这些标签都指向一个词———劳务派遣。但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国内劳动力市场尚未放开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是为了适应当时驻华外资企业雇佣中国员工的需要而出现的。随着改革的进程不断加速,本来一致对外的劳务派遣的用工约束却变得越来越模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企央企甚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制职工不仅十分常见,甚至已经成为某些企业、某些行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   遏制滥用须敢动刀

    无论是灵活用工的需要,还是降低成本的考虑,无可否认的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辅助性的用工形式如今大有喧宾夺主之势。在法律上早有明确规定和约束的劳务派遣如今面临的非议与诟病,与法律法规的难以全面落实执行有很大关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研究员认为,这将有力地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滥用劳务派遣现象。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损害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测算,到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滥用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更造成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现象十分普遍。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造成当前大规模使用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完善,给滥用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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