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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分包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    发布于:2018/9/20    浏览量:349

      2007年10月24日,杨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称其竞标该工程后并未组织人员施工,而是将工程分包,死者从事的工作分包给了袁某,并申请追加袁某为被告。而袁某系一自然人,无相应的建筑资质,其在施工过程中以该建筑公司名义施工。该建筑公司认为死者和袁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赔偿,双方遂发生争议。

      那么,员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案中,杨某家人的索赔对象应该是谁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柏科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用工企业,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员工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中,一些建筑类企业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和无证施工,一些施工类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项目经理挂靠等现象较多存在,造成工地安全违章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外来农民工出现工伤的事情频频发生。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的倾斜保护。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劳动部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有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这个精神和《通知》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结合上述法条分析,本案中,原告建筑公司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袁某,因袁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合法用工的主体资格,故依照规定应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即建筑公司为用工主体,故应认定建筑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是杨某家人的索赔对象。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作为企业,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等相应法定类型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员工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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